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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房地产估价师变更注册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11/3/7 13:43:24】    文章类型:【本站原创】     文章作者:佚名】     字体:

辽宁省房地产估价师变更注册暂行规定
 
    根据建设部《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办法》(建设部第64号令)的规定,为切实做好我省房地产估价师变更注册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房地产估价师变更注册暂行规定如下:
    一、申报范围
    因聘用单位变更、破产或资质被吊销等原因,已间断在原注册单位执业且被其他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聘用的房地产估价师需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申请变更注册人员的继续教育须满足学时要求,否则不予办理变更注册。
    二、申报材料
    ㈠变更注册申请(由申请人向聘用单位提出,应有本人签字,单位签署意见并盖章);
    ㈡《辽宁省房地产估价师变更注册申请表》(见附件1);
    ㈢申请人的调转证明或市级及以上人才中心过户证明;
    ㈣申请人原聘用单位解聘合同(解聘合同必须有单位公章、法人签字)
    ㈤申请人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不少于一个注册期时限的聘用合同(合同应加盖单位公章、法人及本人签字);
    ㈥新聘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㈦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㈧申请人人事档案存档证明及代理手册;
    ㈨上一个注册期内申请人的执业情况记录和职业道德表现证明的复印件(在《辽宁省建设行业注册执业人员执业手册》相应栏内填报,并由原注册单位验印后复印);
    ㈩《辽宁省建设行业注册执业人员执业手册》原件;
   (十一)注册证书原件;
   (十二)《辽宁省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基本情况登记表》(见附件2);
   (十三)外省迁入人员除上述材料外还应填写《初始注册申请表》;
   (十四)《辽宁省房地产估价师变更注册申报汇总表》(见附件3,由各市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填报要求汇总制作 excel电子表格)。
    以上材料均需一式一份申报。
    三、申报程序及时间
    ㈠各有关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须将申报材料报送所在市行业行政主管部门;
    ㈡各市房地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审核申报人提供的申报材料,并于每年分两批(第一批为每年的3月30日,第二批为每年的9月30日之前)将申报材料、汇总表、汇总软盘上报辽宁省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逾期不予受理。我省注册人员均可通过辽宁省建设厅信息网(网址为:www.cc.ln.gov.cn)查询。
    四、其 它
    申报变更注册需同时缴纳费用50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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